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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高速公路福(州)银(川)线陕西境永寿至凤翔路口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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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0000160002917/2008-00189 [ 主题分类 ] 公路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 [ 成文日期 ] 2008-10-0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陕政函〔2008〕143号
[ 名 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高速公路福(州)银(川)线陕西境永寿至凤翔路口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高速公路福(州)银(川)线陕西境永寿至凤翔路口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间: 2008-10-07 00:00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你们《关于国家高速公路福(州)银(川)线陕西境凤翔路口至永寿段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陕交字〔2008〕57号)收悉。根据《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永寿—凤翔路口段高速公路设立渡马(K87+83)、太峪(K113+53)、彬县东(K126+13)、亭口(K147+13)、长武(K172+53)等5个匝道收费站和凤口(陕甘界,K175+43)1处主线公路收费站。

  二、收费车辆吨(座)位核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载质量或座位数为准。

  三、收费标准具体为:

类别

车型及规格

费率标准

(元/车公里)

客车

货车

1类

7座

2T

 0.50

2类

8座~19座

2T5T(含5T)

 0.88

3类

20座~39座

5T10T(含10T)

1.13

4类

40座

10T15T(含15T)20英尺集装箱

1.36

5类

15T以上

40英尺集装箱

1.58

  该段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收费范围:除国家规定免缴通行费的机动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须按规定标准缴纳通行费。

  五、通行费收支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收费还贷管理规定,所收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厅车辆通行费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路收费站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暂行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交通厅统一发放的陕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

  六、鉴于咸阳—永寿—凤翔路口段高速公路已全线贯通,该段高速公路最终收费年限为25年,至2033年9月27日止,如提前偿清贷款,须立即停止收费。

  七、收费站为临时机构,咸阳—永寿—凤翔路口段高速公路收费站收费人员定员770人(含已批复的382人),由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面向社会招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

  八、“乾县匝道收费站”更名为“乾州匝道收费站”。

  请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开支,降低管理费用,加大还贷工作力度。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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